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轉知新竹縣政府修正109年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,請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該縣109年4月15日府教特字第1093713188號函辦理暨本府109年2月19日府教課字第1095305101號函諒達。
二、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,獲學校聘任後,應在該縣國民中(小)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(原規定為滿5年,現修正為滿10年),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,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,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始可轉任縣內國中(小)其他類科教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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