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市立嘉北國小|
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
111.11.1. 臨時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:
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A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7點
二、說明:
(一)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,學 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,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、進行全 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,廣納學生家長意見,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,經校務會議通過,以創造信任之校園文化。 (二)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,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,不 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。 |
三、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,其委員如下: (一)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、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;學生 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,但特殊教育學校,不在此限。 (二)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。 (三)家長會代表。 (四)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。 (五)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 (六)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。 (七)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 |
四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 (一)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 (二)學校校服(制服、運動服)款式、材質(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審議。 (三)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、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 (四)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 |
五、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,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,選 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。天氣寒冷時,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 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,例如便服外套、帽 T、毛線衣、圍巾、手套 、帽子等。 |
六、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 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。 |
七、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 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。 |
八、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不得加以處罰。 |
九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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