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經臺閩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,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該縣109年2月17日府教特字第1093711343號函辦理。
二、經臺閩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,獲學校聘任後,應在該縣國民中(小)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,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,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,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始可轉任國中(小)其他類科教師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0-0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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