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衛生組|
轉知--各校相關人員應於本(109)年度確實完成4小時環境教育學習時數
一、依據本府109年3月5日府人考字第1092400767號函暨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計畫實施期程自本(109)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,其內容摘要如下:
(一)實施對象:各單位編制內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者(含政務人員、機要人員、約僱人員、聘用人員、技工、工友、駕駛及臨時人員等;不含替代役及借調人員),且於109年12月31日仍在職者。
(二)辦理方式:由本府人事處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活動及規劃建議選讀數位學習課程;另本府各單位於業務推展時所規劃各項活動,得視活動性質結合環境教育內容,並開放其他單位同仁共同參與。
(三)學習方式:擇選專題演講、數位學習、戶外學習、參訪學習、實作體驗及影片觀賞等方式,於年度內完成4小時環境教育認證時數。
(四)學習時數登錄:辦理環境教育有關之訓練或活動,請參考:嘉義市政府人事處網站→表單下載→考核訓練科→「嘉義市政府員工環境教育時數登錄格式」)。
三、如未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完成109年度環境教育學習時數,機關首長將遭受相關罰則,屆時對於無故未完成時數規定者,得視情節議處;其直屬主管則應負督導不周之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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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0-03-23
{{ $t('FEZ014') }}0109-12-3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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