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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-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「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」修正公告(環署化字第1118126656號)
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7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20005595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係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(簡稱毒管法)第24條、第26條第2項、第27條第2項、第35條第1項、第36條第1項、第37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、第39條第1項、第4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及第44條第4項修正部分公告事項,重點摘要:
(一)公告關注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,依物質危害特性及民生消費議題,將上述15種物質分3類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,訂定不同管制強度及運作方法。
(二)已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,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。
(三)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、包裝容器規定及個別物質應遵守規定整合於修正公告第1項附表一至附表三。
三、本次公告將於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」及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公告周知,請逕行下載參閱。
四、經檢視本次所新增附表一民生議題類(1,4-丁二醇、海罌粟鹼計2種)、附表二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類(一氧化鉛、四氧化三鉛、硫化鈉、硫氰酸鈉、β-荼(萘)酚計5種),均未訂有分級運作量,請各校(館)注意與掌握所轄是否運作前揭關注化學物質,並依附表四所列期限完備相關應辦事項,及依循毒管法及該部109年7月3日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之「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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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3-0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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