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衛生組|
轉知--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」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0347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各校(園)應依照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」及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一)師生於戶外空間或教室以外之室內場所活動,如運動、集會等,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(室外1公尺、室內1.5公尺),倘無法維持,則應全面配戴口罩。
(二)師生於教室內則應儘量拉開間距,以維持社交距離1.5公尺為原則。學校如因教室空間、授課人數等因素而難以保持防疫所需適當社交距離,應依照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」中6項原則辦理。
三、為確保國內社區及校園防疫安全,教職員生若在連假期間曾至人潮擁擠的地方活動,請自主健康管理14天,在校時務必配戴口罩。
四、各校(園)務必提高校內教職員生對自身健康狀況的警覺並每天量測體溫。如發現身體不適,請即配戴口罩立刻就醫或在家休息。
五、各校(園)可視疫情及防疫需要,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利下,可加強其他防疫措施,以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落實執行。
六、附件電子檔業公告於本府教育處網站之「校園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護網」專區,相關訊息將隨時依防疫需求更新訊息並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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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0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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