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市立嘉北國小|
轉知--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」條文修正重點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05261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4日府教體字第1105301496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二、旨揭條文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項目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
(二)學生發生緊急傷病時,學校應進行處理措施並告知學生家長,且應針對校園緊急傷病事件適時回應;另有關聯繫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,考量學校緊急時可能無法即時聯繫到學生家長,增加不能即時通知者仍應執行緊急傷病處理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(三)有關學校救護設備之備置、維護及指導,於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、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與本準則相關條文已有相關規範,不須重複規定,爰予以刪除。(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)
(四)有關學校護理人員緊急救護訓練,考量目前除中央主管機關及教學醫院外,尚有地方主管機關、各級衛生及消防機關或其委託或許可之機構、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訓練,且具品質及多元,為提供學校護理人員受訓之彈性,增列辦理單位;另明確規範每二年八小時複訓課程內容及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
(五)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,自發布日施行。(修正條文第九條)
三、請各校依修正條文辦理相關事項。
四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五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學校衛生科林楚凡先生(電話:02-7736-630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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