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市立嘉北國小|
轉知--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防疫措施乙案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633號函辦理。
二、相關防疫措施本府業於111年3月2日府教體字第1115306734號函(諒達)送各校(園)在案,惟因教育部上函更正部份防疫處理作為,故廢止本府前函。教育部公告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有關佩戴口罩及歌唱課程相關防疫規定,請各校(園)恢復依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修訂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」辦理。
(二)另課程外集會活動、校園空間開放、校園餐飲及其他教學或活動部分,亦請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各項防疫工作。
三、本案業公告於本市「校園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護網」(網址:http://case.cy.edu.tw/web/healthprotect/default.asp),相關訊息將隨時依最新防疫需求更新訊息並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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